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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子项

事项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

对象

备注

1

10001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第三十六条:“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注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

国家海洋局

用海单位、个人

2

10002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2.《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第十五条:“(一)申请人申请免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人申请免缴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七条:“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60日内,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国家海洋局

用岛单位、个人

3

10003

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0项: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财外字〔20001号)第四条:“国家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垄断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提出国家有关免税销售业务的政策,报国务院审批。”第九条:“设立出境口岸免税品分公司、免税店和外交人员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从严掌握审批,各地海关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审批。”第十条:“开办市内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

4

10004

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事项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9项: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事项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

外交部、商务部、国防科工局、保监会

出口信用保险经办机构

5

10007

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

彩票品种开设、停止、变更审批(10007-001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1项: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

2.《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七条:“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停止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具体品种(以下简称彩票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彩票管理中心

彩票销毁审批(10007-002

行政许可

1.《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十九条:“需要销毁彩票的,由彩票发行机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2.《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第三十条:“彩票发行机构申请销毁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销毁彩票的名称、面值、数量、金额,以及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财政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6

99001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2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证监会。

会计师事务所

7

99002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3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证监会。

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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